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销假程序,严格教职工外出管理,强化组织性、纪律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化学化工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化学化工学院全体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办理请销假手续:
(一)因公外出。包括外出学习、开会、参观考察、合作交流等。
(二)因私外出。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第四条 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党政正职外出,严格按照《信阳师范学院党政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信院办发【2017】16号)规定执行。须提前向分管校领导请假,并向校党委书记和校长电话或短信报告,填写《信阳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报备校党办、校办。
(二)党政副职外出,须同时向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请假,填写《化学化工学院教职工外出请假审批表》报党政办公室冷向宇老师处。因事情紧急外出的,应及时电话请假,返校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教职工外出,须同时向党委书记和院长请假,并向分管学院领导和教研室主任报备,同时填写《化学化工学院教职工外出请假审批表》报党政办公室周玉强、陈光辉老师处。因事情紧急外出的,应及时电话请假,返校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条 教职工外出期间,须妥善安排好相关工作,明确代岗、代任务责任人,保持通讯畅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返岗,须及时向书记和院长电话续假,并向党政办公室报备,返校后及时按请假程序补办续假手续。
第六条 教职工因公外出期间,须严格按照预先审批的时间、路线和相关规定开展学习、考察、参观、参会、合作交流等活动,严禁擅自改变路线,私自探亲、访友、旅游、观光以及组织开展与规定任务无关的活动。外出途中,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路线的,须及时向书记和院长请示。
第七条 教职工请假外出返校后,应及时向书记和院长销假(口头报告)即可,同时向党政办公室电话报告。因公外出学习、考察、参观、参会、合作交流的教职工,返校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书记和院长汇报外出情况。
第八条 在岗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全校性、全院性重要会议和集体活动的(包括每周二下午例会、教职工集体学习),须提前向党政办公室请假。
第九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请销假制度,对于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视情节轻重,将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期间致使本科室的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该教职工的责任。
第十条 凡我院教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者,学院领导将不予以签批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及请假审批表,外出差旅所产生的费用将不得从公务财政支出(包括个人科研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教职工执行本制度情况,将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党政办公室将加强对教职工外出请假报备工作的督促检查、汇总归档,每年年底视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
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docx
化学化工学院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