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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8-09-10 14:00:40来源: 作者:阅读:

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以及《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信院字[2016]229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科研项目资金等经费购置的实验室仪器设备以及校内外捐赠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涉及建设规划、购置计划、可行性论证、购置、使用、考核、调拨、报废等全过程,包括仪器设备实物管理和账目管理等。

第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旨在保证仪器设备的运行、完整和安全,优化仪器设备资源的配置,科学使用,杜绝闲置浪费,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中心)两级管理。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宏观管理,各学院(中心)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组织制定、修订和完善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购置计划的论证。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验收;

(三)负责指导各单位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负责对各单位仪器维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四)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和绩效考核;

(五)定期、不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实物和帐目的清查;

(六)做好仪器设备的信息管理,完成仪器设备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七)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仪器设备报损、报失和报废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中心)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细则、操作规程、维修维护保养制度、考核制度等;建立仪器设备管理队伍,明确设备管理员、保管员和使用人等,制订相应工作职责;

(三)认真履行仪器设备管理职责,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有效运行,做到“账、物、卡”相符;

(四)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和申报,负责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

(五)做好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维护、开放共享等工作;

(六)做好仪器设备的清查、建账、统计上报等工作;

(七)做好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失和报废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分类

第八条 学校仪器设备依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的标准进行分类管理。单价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列为普通仪器设备。单价在40万元(含40万)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列为大型仪器设备。

第四章 仪器设备论证与购置

第九条 各学院(中心)应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结合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具体需求,科学制定仪器设备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 加强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注重发挥投资效益,优仪器备配置,避免盲目或重复购置,凡需立项建设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由申报单位按程序进行申报和论证。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论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配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目标和预期成效,施工已具备的建设基础和条件,建设内容及经费安排等。

第十二条 各学院(中心)的建设方案报学校或上级部门审批,批准立项后转资产处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免税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国家相关法规进行论证和采购。

第五章 仪器设备验收与建账

第十四条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实行使用单位和学校两级验收。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供货商须严格按标书及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和技术保障。

第十六条 所有购置、调拨、自制及捐赠的仪器设备均须建立资产和设备账目,不得滞留账外。

第六章 仪器设备日常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学院(中心)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保证仪器设备良好运行。须逐台建立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明确每台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和领(使)用人,按“仪器设备管理到人、到房间”的原则管理好所分管的仪器设备;定期进行仪器设备清查盘点,做到“账、物、卡” 三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做好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做好日常使用登记和电子记录。

第十八条 学院(中心)要重视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推行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将大型仪器设备纳入校共享平台,开展预约和测试服务。具体管理办法详见《信阳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学院(中心)要重视仪器设备的绩效考核工作。普通仪器设备的绩效考核由各学院(中心)组织实施;大型仪器设备的绩效考核由所在学院(中心)自查、学校核查,具体考核办法详见附件1

第二十条 学院(中心)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维护保养工作。监测仪器设备使用状况,定期检修,排除隐患。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协调解决,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具体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

第七章 仪器设备调拨与报废、报损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加强对实验室仪器设备宏观调配,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的仪器设备有权进行调剂。单位调整、合并、变更时,要同时做好单位间仪器设备调拨和资产变更手续。管理人员发生改变时,也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中心)应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报废工作。凡维修后能使用的尽量维修,能调剂使用的尽量不做报废,做到物尽其用。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具体管理办法详见《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在仪器设备使用与日常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表彰。凡违反相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视情况给予批评、处分、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不重视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致使仪器设备损坏或严重影响使用寿命者;

(二)仪器设备使用率不高,造成严重闲置者;

(三)未经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操作或拆卸,对仪器设备造成损害者;

(四)未经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将仪器设备出租,谋取私利,或公物私用者;

(五)在仪器设备论证、选型、配套和价格等方面发生重大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者;

(六)仪器设备购置后,不及时建账、建卡、档案管理不健全者。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中心)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

二十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信阳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2.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与维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