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和使用,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
第三条 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有关规定,本办法将气瓶盛装气体分为易燃气体(包括氢、甲烷、乙烯、丙烯、乙炔、甲醚、液态烃、氯甲烷、一氧化碳等)、助燃气体(包括氧、压缩空气、氯等)、不燃气体(包括氮、二氧化碳、氖、氩等)和有毒气体(氨气、氯气、硫化氢等)。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气瓶的购买、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和报废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层分级落实气瓶管理责任。各学院(中心)是气瓶管理的责任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为气瓶管理的管理责任人,气瓶的具体使用人为气瓶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管理单位应结合本单位使用气瓶的具体种类和使用情况,参照上级及学校的相关制度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张贴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对具体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指导和监督气瓶的安全使用和存放,并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充装使用等建立管理台帐。
管理责任人负责审验各实验室使用者的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定期对各实验室使用者的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对各实验室气瓶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汇总各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购买使用台帐、安全教育记录和应急措施等。
第三章 安全培训和检查制度
第七条 各学院(中心)应结合各实验室使用气瓶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教育内容,为具体使用人提供安全知识培训,进行必要的考核,并将安全培训情况留档备查。
第八条 气瓶的安全检查应遵循下列规定:
对在用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气瓶安全的有效手段。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学校每年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各学院(中心)应每月检查一次,实验室应每周检查一次,气瓶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并填写使用记录,消除安全隐患。
(一)气瓶使用管理责任人和使用人员安全检查内容:
1.气瓶及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2.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3.气瓶使用记录登记情况。
(二)上级检查内容:
1.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气瓶安全责任人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
3.气瓶购买使用台账情况;
4.气瓶摆放和使用情况。
第四章 购买和租用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应在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或租用气瓶,购买或租用气瓶前须履行报批手续,说明所需气瓶和气体的种类数量,同时提供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第五章 充装管理
第十条 使用人员必须到具有《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正规合法的充装单位进行气瓶充装。
第十一条 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罐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第十二条 必须做到专瓶专用,不得私自改变充装介质,造成气体混装,也不能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第十三条 超过检验期限不能保证安全使用和瓶体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的气瓶,切不可再送去充装气体,应及时报废或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气瓶使用人员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留气体。
第六章 搬运、存放、使用和报废管理
第十五条 在搬动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受到碰撞。搬运充装有气体的气瓶时,一般用特别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人工平抬或垂直转动,装卸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卸、下滑或其他易引起撞击的方法。
第十六条 气瓶的存放应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不同种类的气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内部标准分类存放。
(二)气瓶使用时,一般应站立放置,并根据气瓶性状,采用安全、防倾倒的锁固装置。
(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存一处,也不能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四)盛装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气瓶的存放。易燃助燃气体高压气瓶不得混放;易燃易爆高压气瓶不得放置室内,必须放在室内使用的,要稳妥固定防止倾倒,并安装相关气体报警装置。
第十七条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二)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保证室内空气流通,使用完毕,要及时关闭总阀门。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气体倒灌或大量喷出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减压阀、缓冲器等。
(三)气瓶必须使用专用连接管道,压力表要专瓶专用,盛装不同介质的气瓶不能混用同一压力表。
(四)使用气瓶时严禁敲击、碰撞。要有稳定固定措施防止倾倒,并安装相关气体报警装置。
(五)应防止暴晒、雨淋和水浸;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六)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和重量。永久气体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以防混入其他气体或杂质。
(七)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外观颜色。
第十八条 气瓶的报废按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处置,不得违规转移、抛弃。租用的气瓶须退回租用单位处置。
第七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 各学院(中心)应结合气瓶具体情况,制定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 气瓶发生事故时,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所在单位责任人,在学校、学院(中心)组织下,按照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同时上报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未取得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或租用气瓶,不得从未取得资质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气瓶充装,不得私自购买、使用、转让、销售、运输、储存和处置气瓶。违反以上规定者,学校将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中其他相似压力容器装置(指盛装液体钢瓶)的购买、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和报废等,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压力容器。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