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安全培训制度(试行)》
1、为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维护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信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2、各实验室要认真学习领会上级及我校实验室及危险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增强师生的安全知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3、将安全教育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加强全员参与的积极性和安全教育的长期性。做到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教育。
4、开展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包括会议形式、张挂形式、现场观摩演示形式、课堂教育形式、媒体宣传形式等。
5、化学化工学院新聘任教师和研究生助理实验员在承担实验教学和管理任务前,须通过化学教师职业培训(包括助教岗位职责、教学理念与师德教育、教学方法与技能的培训等)和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安全培训及考核,接受培训和安全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上岗资格。
6、各实验室、实验课必须开展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教师必须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知识,确保学生全面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
7、安全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4学时(不含自学时间)。接受安全培训后,须参加助教安全考核。
8、教学中发生安全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在实验中心组织的安全巡查中多次发现安全隐患、不积极配合实验教学中心或学校组织的消防演习,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9、本制度自2014年9月起执行,未尽事项由化学实验教学中心解释。
化学实验中心
2014年6月30日